慈濟大學 急難救護學程修習辦法
(依據第7次5.2.2急難救護學程執行小組會議103/09/30會議決定送教務處)
96年12月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教學暨課程規劃委員會議通過
96年12月14日96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
97年12月2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98年5月2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5月17日100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為整合各系、所之急難救護相關課程,提供學生修讀以獲得急難救護理論知識與實作技術,並取得相關證照增加畢業後就業機會,特設立急難救護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二、 本學程修習辦法依慈濟大學學程設置辦法設置。
三、 本學程設執行小組,由校長遴聘本校助理教授(含)以上專任教師為召集人,召集人推薦醫護衛生相關教師三至五人為成員,組成執行小組,審查學生修讀之資格及修畢獲得學程證明之所需課程學分數。
四、 課程規劃: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,至少為20學分,其中至少應有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(所),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。課程規劃詳如附件。
五、 對急難救護有興趣的學生,皆可申請本學程。申請學程前已修畢學程之科目,須檢附該科目成績單,經由執行小組審核通過後,方可抵免。
六、 本學程於每學期開學日之後二週內接受申請。學生須自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「學程申請書」,並於填妥後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(大一新生免附),經學生所屬之系(所)主管同意後,將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送至本學程辦公室(逾期不受理)。經本學程執行小組審核通過後公布申請核准名單。
七、 為推廣志工服務救護技能,學生於取得學程證明前,須完成八小時的救護志工時數,其中四小時應服務於本學程認可之校內活動,例如十公里路跑、水上運動會、運動會、救護課程助教等。
八、 為提升學程學生的救護知識,學生於取得學程前,需完成四小時學程舉辦之職涯或專業講座。
九、 畢業前須自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「學程證明申請書」,填妥後檢附歷年成績單,八小時救護相關志工時數證明以及四小時救護講座證明,於學期結束前兩週交至本學程辦公室審核。審核通過者,於當學期結束前授與「急難救護學程證明書」。
十、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件:急難救護學程課程規劃與授課師資
核心必修課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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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開課單位 |
備註 |
*急救學 |
3 |
公衛系 |
|
緊急醫療救護實習 |
2 |
公衛系 |
|
醫事及衛生法規 |
2 |
公衛系 |
|
醫學倫理學 |
1 |
醫學系 |
(兩科選一科) |
護理倫理 |
2 |
護理系 |
專業選修課程 |
|||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開課單位 |
備註 |
普通生物學 |
2-3 |
醫技系等 |
|
公共衛生導論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|
護理學導論 |
2 |
護理系 |
|
生理學(概論) |
2-3 |
醫資系等 |
含通識課程、動物生理學 |
生理學實驗 |
1 |
護理系等 |
|
醫務管理 |
3 |
公衛系 |
|
職業衛生 |
3 |
公衛系 |
|
醫學術語 |
3 |
醫資系 |
|
心理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含通識課程 |
普通社會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含通識課程 |
管理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 |
含通識課程 |
輻射安全 |
2 |
公衛系 |
|
醫療體系 |
2 |
公衛系 |
|
長期照護 |
2 |
公衛系 |
|
*備註:修畢並經檢定合格,可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(EMT-1),證照有效期限
三年.
專業選修課程 |
|||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開課單位 |
備註 |
普通生物學 |
2-3 |
醫技系等 |
|
公共衛生導論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|
護理學導論 |
2 |
護理系 |
|
生理學(概論) |
2-3 |
醫資系等 |
含通識課程 |
生理學實驗 |
1 |
護理系等 |
|
醫務管理 |
3 |
公衛系 |
|
職業衛生 |
3 |
公衛系 |
|
醫學術語 |
3 |
醫資系 |
|
心理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含通識課程 |
普通社會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等 |
含通識課程 |
管理學(概論) |
2 |
公衛系 |
含通識課程 |
*備註:修畢並經檢定合格,可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(EMT-1),證照有效期限
三年.